核能流言終結者維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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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源依據說明[]

依現行公民投票標準,100人中只要50人去投票,反核者拿下其中的26票(即四分之一總數),就能通過廢核,是非常低的門檻。

漏洞與陰謀論[]

若有六成民意反核,依照過去的夢幻投票率75%來計算,只要擁核者全不去投票,即使反核者投票率驚人——「0.6 x 0.75 = 0.45」,仍無法達成第一個半數的通過條件,導致少數人得以操弄投票結果。

我們的看法[]

公投是為了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所設計的,而非用於實現直接民主。我國現行的《公投法》也不能用來實現直接民主,舉例來說,《公投法》並沒有提供完整的「創制權」,無法將民間提供的法案訴諸公投,而只能用於重大施政的決策,若牽涉到立法則由行政單位於一定時間內提出草案。

在此前提下,作為代議制度失靈的救濟措施,是否要先證明代議制度已然失效,才可合理訴諸公投呢?我想這是50%投票率門檻的合理解釋。況且,就算擁核者廢盡心機,倡議廢核的人數只要達七成以上,鳥籠也關不住公投(通同投票率的計算下 0.7x 0.75 = 0.52)。換句話說,民意與代議士的比例發生一定程度上的過大差異,救濟措施方能啓動,否則我們應該回歸一般代議制度。

要改變既定政策,就必須要出來表示意見,這就是民主國家的內涵。首先,政府是由多數民意選舉出來,本身即帶有多數民意基礎的正當性。若要推翻這個多數基礎的民意,則必須要使用更嚴苛的標準來證明與政府持相反意見者為多數,比較基準才能成立。再者,要改變一個既定的議題,持不同意見者本身就必須出來表示意見,這是反對者該負的責任——如果連自身理念都不願意出來為其背書,那麼這項議題的強度本身就有問題。

結語[]

題目假設六成民意反核,其中只有75%的反核者出來投票,其餘25%的民意並不能由任何人代為宣稱或代表。民主的內涵,就是我可以發表意見,也可以不發表意見,無論發表與否,誰都不能我以我的名義發表意見。簡言之,支持廢核方沒出來投票的25%,他們的意見不能作為施政參考或方針。

參考資料[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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